中央编办发文进一步落实“瘦肉精”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访问次数: 1222                        发布时间: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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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于20101020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为进一步落实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体制机制和监管的全过程覆盖提供了组织保障。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 

20101020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