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常委会、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的意见》,明确了七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
一是严格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对于区、乡(镇街)两级党政群机关使用的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延伸派驻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使用的事业编制,均不得突破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量。
二是编制的使用与调整,只能顺向流动。使用行政编制的单位不得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只能调整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可调整到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使用,不能逆向调整。
三是实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区、乡(镇街)两级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补充调配人员,由需要补充、调配的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空余编制申请,经区编制部门审核,报区编委会研究决定。
四是坚持凡进必考。区、乡(镇街)两级党政群机关、区政府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凡进必考。
五是坚持空编补充调配人员。区、乡(镇街)两级党政群机关、区政府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补充、调配人员,在批准使用的空余编制额度内进行。
六是建立健全部门间的综合约束机制。要不断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
七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调配人员。凡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补充、调配人员的,视为违反编制工作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擅自补充、调配的人员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责任和领导责任。凡未经区编委会研究决定,擅自办理补充、调配人员相关手续的,要限期纠正,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及到补充、调配人员单位和部门违纪行为的,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项友斌、黄良才)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