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民奏强音——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综述之一

访问次数: 1670                        发布时间: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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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在凯歌中画上圆满句号,安徽在奋进中迈出铿锵步伐。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制定并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全年共审议法规草案14件,通过其中的11件;审查批准合肥、淮南两市法规13件。
    
强化科学发展导向
    
科学发展观仿佛一条红线贯穿整个立法过程。省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着力完善经济领域立法,进一步强化科学发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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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编制与实施城乡规划,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之需。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自今年31日起施行。该条例着重就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作出规定,从制度上保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针对以往部分规划存在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问题,该条例对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涡阳县种粮大户潘永去年种了2000多亩小麦,平均亩产达到550公斤,个别地块达到600公斤。老潘小麦高产的一个秘诀就是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制环境。土地入股和信用合作是实施办法的两大亮点。该办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针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资金瓶颈,该办法明确,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省相继制定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但限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分立法较为原则,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有立法空白;有些规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弱,违法成本低;行政执法取证难、执行难,执法成本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人说。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在以往单项环保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综合性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对于解决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民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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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续重视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社会领域的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促进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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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特定区域、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2010年4月23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这一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了政府的目标责任,明确建立健全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制度、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促进采矿沉陷地农民就业制度,特别是就促进高校毕业生、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就业作出规定,有利于促进充分就业。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面对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形势,结合我省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历时两年多制定了《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王健认为,这一条例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确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健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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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难以形成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协调。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消防条例》已于去年119日起正式施行,对诸多消防安全管理死角下达了判决书 该条例在对上位法的补充、细化、拓展上下功夫,特别在第二章火灾预防中具体设置为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四节,为我省立法所创设,突出体现了安徽特色。
    
与时俱进确保质量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与时俱进做好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
    
处理好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当控制立法数量,着重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在制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过程中,针对宏观形势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草案反复调研论证,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认真研究修改,确保立法质量。
    
处理好增强立法实效与节约立法成本的关系,努力提高立法效率。省人大常委会把立法调研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在审议修改《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中,充分吸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形成的意见;对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安徽省水文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二审之后即表决通过,有效节约了立法成本。
    
处理好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的关系,更加重视法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家相继制定、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把法规的修改完善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我省法规逐件梳理的基础上,去年8月作出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对3件法规予以废止,一揽子46件法规作了修改;同时,对其他需要修改的法规提出了处理意见。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安徽省价格条例(草案)》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就制定《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促进条例》等开展立法调研,为抓紧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法规打下了基础。(记者 吴林红 实习生 聂熙原)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