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草案)》拟再作多处修改
行业协会操纵市场价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撤销登记
今后,物价上涨过快时,政府有望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补贴的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体实施临时性价格补贴。
记者21日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安徽省价格条例(草案)》拟再次作出多处修改,如拟规定对低收入者的生活补贴与物价挂钩、对困难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等。此次形成的“修改二稿”拟在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焦点:物价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如何保障?
应对: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价格补贴
○问题:
在制定调整水、电、气等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不能被忽视。
○各方意见: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制定调整关系到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价格时,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不仅限于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项目的价格优惠等措施,应增加更多有关民生方面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时,要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给予基本保障。这种保障不仅要体现在制定、调整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还要体现在政府的价格调控阶段,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临时价格补贴。
●修改二稿明确:
“制定调整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采取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体实施临时性价格补贴。 ”
焦点:行业协会操纵市场价格如何处罚?
应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问题:
“逗你玩”、“蒜你狠”、“姜你军”、“糖高宗”等物价飞涨的背后,既有经营者的恶意囤积行为,也有个别行业的参与。如何对其处罚,也是本次提交审议的“修改二稿”关注的热点。
○各方意见:有组成人员认为,行业协会是自律组织,参与囤积居奇、操纵物价,可恨之极,必须要严惩。
●修改二稿明确:
拟增加对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增加一条:行业协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可以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焦点:经营者为个人的,违法如何处罚?
应对:情节严重的,最高罚五十万
○问题:
很多参与哄抬物价的,除了企业、行业组织等,还有个人,如何区别处罚?
○各方意见:根据部分组成人员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修改稿有几款都是对经营者为个人的处罚,建议结合国家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内容,将对经营者为个人的处罚合并为一条。
●修改二稿明确:
经营者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或者使人容易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等几种违法行为中,如果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等几种违法行为中,如果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记者 武静)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