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实施

访问次数: 1271                        发布时间: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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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实施

《服务价格登记证》将明确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发证机关等内容,
经营者须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51日起,我省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要求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据省物价局相关部门介绍,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一般都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等特征,与企业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在经营者实施收费过程中,收费主体与交费主体者处于不对称的位置,《服务价格登记证》将明确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发证机关等内容,经营者须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此规范收费主体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核发范围暂定为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 《服务价格登记证》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并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免费核发,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经营者为基本领证单位。《服务价格登记证》有效期3年。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经营性收费监管的一项法定制度,取代原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制度。(记者王恺)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