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行,各地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合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补差金额
5月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城乡低保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调整低保标准,提高补差金额,从7月1日起统一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并实行资金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强化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核和检查监督。
日前,中央财政对城乡低保对象分别按每人每月15元和12元的标准增加补助。《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投入,在不低于中央增加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补差金额,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目前,我省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到低保对象,而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统一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确保低保家庭及时足额领到当月低保金,增强低保资金支出进度的均衡性。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提前通知制度。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市、县(区)的城乡低保资金,于上年10月底以前按当年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提前通知市、县(区)。省有关部门从5月1日起,对截至上月末各市、县(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月进行通报,对低保资金支出进度慢、经常性补助标准过低的市、县(区),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围绕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和落实监管,《通知》明确,从2011年起,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支出均衡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强化监管措施,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记者汪国梁)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