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与"五一"评奖挂钩

访问次数: 1292                        发布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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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记者从全省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上获悉,凡是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管理者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凡是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工会,一律不得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评比表彰活动。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是工会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法律手段。自《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今年1月实施以来,全省工会系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60多场,编印下发学习资料3万多册。各级工会启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开展“要约行动月”、“百日要约行动”等活动,依法及时主动地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目前,全省签订集体合同1.46万份,覆盖企业2.2万家,覆盖职工447.9万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3167份,覆盖企业5398家,覆盖职工64.84万人;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0065份,覆盖企业1.48万家,覆盖职工83.5万人。对于拖延答复和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人社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全省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明确,凡是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管理者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已经授予的,要限期整改,否则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凡是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工会,一律不得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评比表彰活动。地方和产业工会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工作力度不大的,及时进行通报,督促改进。省总工会今年年底将开展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检查评比,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记者张岳)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