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访问次数: 1593                        发布时间: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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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要接受“集体”审查

我省出台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职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今后将要接受审查。《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日前出台,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今后,人社部门将按各自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社保障部门审查。人社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按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单》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单》,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提前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人社部门。 (陈酿)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