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代表法实施办法”下月施行

访问次数: 1573                        发布时间: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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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权利义务更明确

人大代表面临工作冲突要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出席人代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执行代表职务有充分保障。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将于今年9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同时,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新修订的《办法》对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作了详细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经本级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记者吴林红)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