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区(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访问次数: 8350                        发布时间:20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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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青编字〔2006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根据《青岛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指市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区(市)执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区(市)党政群机关和副处(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以及机构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区(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坚持自查与监督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实地检查与书面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实地检查应组成检查组。

  第四条 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第四季度报市编办。自查报告要求数据准确、情况真实,文字简练。除每年进行自查外,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市)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应当采取口头和书面反馈两种方式限期整改。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及市编办确定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区(市)编委会工作规则、编办工作规范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区(市)党政群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

  (五)区属副处级、县级市属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限额管理的执行情况;

  (六)区属副处级、县级市属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

  (七)区(市)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情况;

  (九)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执行情况;

  (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实施情况;

  (十一)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整改情况;

  (十二)机构编制档案管理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对检查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监督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汇报;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了解情况;

  (五)查阅党政群机关三定方案、设立副处(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有关文件、编委会及编办主任办公会记录、党政群机关和副处(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花名册、有关文件、档案、工资基金册等各种相关材料;

  (六)检查结束向被检查单位口头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客观的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当形成专题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建议。

  第十条 检查报告应当征求被检查部门意见,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当核实。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区(市)有下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违规设置党政群机构,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提高机构规格;

  (二)违规设置区属副处级、县级市属副科级及以上事业机构;

  (三)违规核定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四)超编进人以及混编、混岗;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机构编制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可采取以下查处措施: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按规定暂停办理违规单位机构编制事宜;

  (四)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查处措施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检查组成员在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纪律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12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