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2〕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审批机制,优化投资环境,服务产业转移,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试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集聚优势,整合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省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和“牵头负责、转递相关、同步审查、信息共享、上下联动、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对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分阶段实行联合办理,再造审批流程,形成联动机制,达到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报建成本、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审批效率的目的。
二、试行范围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政府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试行阶段主要在省服务中心和联动试点市蚌埠、池州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建设审批工作的客观规律,首批纳入联合审批的事项(含虽不属于审批项目,但必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服务事项,下同)包括立项(核准、备案)、规划设计、开工准备、竣工验收4个阶段共58项,涉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卫生、文物、环保、安全监管、地震、气象、消防、人防等部门。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部分无联合协办事项的行政审批一并纳入试点范围予以统筹考虑。暂未纳入联合审批范围的审批事项,按现行工作流程进行管理,适时纳入联合审批。
(一)立项、核准、备案阶段。
1. 主办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牵头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属经济和信息化委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联合审批事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部门为规划主管部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部门为国土资源部门,需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林业部门审批;(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的,需有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环保部门;(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批部门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规划设计阶段。
1. 主办审批事项: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牵头审批部门:初步设计审批依照项目性质和权限分别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牵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
2. 联合审批事项:(1)涉及消防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公安消防部门;(2)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安全监管部门;(3)涉及防空地下室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人防部门;(4)涉及河道管理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水利部门;(5)涉及文物保护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文物管理部门;(6)涉及环保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环保部门;(7)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审批办理部门为国土资源部门;(8)涉及道路、航道、岸线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9)涉及防雷抗震、职业病危害等事项审查,审批部门为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卫生等部门。
(三)开工准备阶段。
1. 主办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审批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2. 联合审批事项:(1)土地登记,审批部门为国土资源部门;(2)施工图(开工报告)审查备案或审批,审批部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3)消防、人防、文物、地震、气象、卫生、环保等审查。
(四)竣工验收阶段。
1. 主办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牵头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利工程、道路港口等建设项目由水利、交通等部门牵头)。
2. 联合审批事项:(1)规划验收,审批部门为规划主管部门;(2)消防验收,审批部门为消防部门;(3)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部门为环保部门;(4)人防工程验收,审批部门为人防部门;(5)防雷装置验收,审批部门为气象部门;(6)涉及交通、水利、安全等事项验收。
牵头审批部门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依法确定相应审批事项。
三、运行机制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网络、电话或现场咨询等方式,事先熟悉各阶段纳入联合审批的事项、审批权限及所需文件资料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将涉及本阶段的联合审批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申报资料采用纸质与电子相结合,暂以纸质资料为主,逐步增加电子资料的比例。各审批事项所需文件资料应分别装袋。项目单位首次申报时,还应当向网络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基本信息各审批部门共享。
1. 立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类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文后完成可研报告编制;核准类项目,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备案类项目,完成备案报告编制及其他相关基础工作,资料完备后将纳入本阶段联合审批的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向网络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一次性提供所需的附件资料。
2. 规划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后,将有关审批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并一次性提供所需的附件资料。
3. 开工准备阶段。项目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委托审查、缴费等相关基础工作后,将有关审批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并一次性提供所需的附件资料。
4.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单位完成本阶段相关基础工作后,将有关验收事项一次性向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申报,并一次性提供所需的附件资料。
(二)项目受理。
在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审批窗口,联合审批窗口接到项目单位申请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联合审批实施手册》,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文件资料不完整的,要求项目单位补充完善,需要初审的审批事项,还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初审意见。同一阶段纳入联合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其他部门审批前置依据的,审批部门之间根据联合审批进展情况,通过网络平台共享获取。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并依据审批权限,标明文件资料的配送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日通过服务中心系统将文件资料送相关审批部门窗口或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同级服务中心。
(三)项目审查。
各审批部门接到服务中心送交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开展审查工作,如需项目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文件资料,审批部门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通知项目单位及时补充完善。如需本阶段其他纳入联合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作为本部门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应当先行收件,提前开展基础审查工作,待前置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收齐后,再行受理,限时审批。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审批事项,已纳入联合审批的,由服务中心将有关文件资料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通过网络平台传送审批主管部门;未纳入联合审批的,暂按现行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中央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级审批部门按现行程序报批。各审批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由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四)信息共享。
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实行内外网分隔,外网向社会公众开放,内网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开放。其中,政策咨询、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审批进度信息在外网发布,项目批复文件信息在内网发布。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收件和审批部门审查批复信息,均及时、如实在网络平台发布,实现联合审批全流程公开透明。同时,推进与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审批结果信息同步公开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编制《联合审批实施手册》。
省级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提供涉及本阶段联合审批事项所需的详细文件资料清单,并标明各类事项的审批权限、办事流程以及初审、征求意见部门设置情况等。发展改革部门和服务中心将各牵头部门提供的本阶段审批依据、资料清单、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服务承诺等内容汇总,编制《联合审批实施手册》,明确联合审批总体办事流程,分发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同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方便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操作。
(二)建设联合审批网络平台。
省服务中心、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完成联合审批网络平台设计、建设、维护等任务,加强网络平台建设维护的业务指导。省级参与联合审批的部门,在网络平台建设期间负责收集、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审批依据、资料清单、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交网络平台建设维护单位发布并及时更新。各级参与联合审批的部门要确定专门信息管理员,负责收集、发布本单位联合审批事项的全过程信息,纠正项目单位首次填报的不准确信息,收集其他部门相关审批事项进展信息等,确保项目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审批信息的全面及时。网络平台建设维护单位根据需要,赋予信息管理员相关管理权限。
(三)组织保障。
成立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中心牵头,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联合审批操作办法,汇编《联合审批实施手册》,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问题。各牵头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开展联合审批工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联合审批,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按时完成。省监察厅负责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蚌埠、池州市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相关部门要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服务承接产业转移的大局出发,将涉及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服务中心办理,进一步整合审批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加强协同配合,采取突破性的政策,支持“先行先试”,确保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首批纳入联合审批的事项
二○
附件
首批纳入联合审批的事项
一、发展改革部门
1. 政府投资项目和计划的初审和审批
1.1项目建议书审批
1.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3初步设计审批
2.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初审或核准
3.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4.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2.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3. 技术创新项目核准
4. 省属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备案
5. 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矿山、特定非金属矿种矿山新建、技改项目核准
6. 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矿山、特定非金属矿种矿山新建、技改初步设计审批
三、国土资源部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 建设项目用地供地审批
3. 土地登记
四、环保部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2.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五、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6.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交通运输部门
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
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3.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4.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5.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许可
七、水利部门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4.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
5.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八、林业部门
1. 征占用林地审核
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九、文化部门
1.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审核同意
十、卫生部门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
1.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人防部门
1.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2. 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十三、气象部门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十四、地震部门
1.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十五、消防部门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 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