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两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原合同到期后立即执行,停车位收费不得超180元/月
去年8月1日,新修订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物业“一费制”正式亮相,即把小区公用电梯、照明等公摊费纳入物业费中一并收取。不过,截至目前,合肥住宅小区中实施“一费制”的还不到三分之一。对此,合肥市物价局和房产局出台补充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一费制”。
新规执行遇尴尬
“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还在向我们收公摊费。”家住庐阳区颍上路某小区的业主
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上某小区的业主
业主
据了解,按照规定,去年8月1日起,合肥市住宅小区就应该执行物业收费“一费制”,但是小区之前有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暂不执行新办法。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近期的摸底调查,合肥市目前执行“一费制”的小区不到三分之一。
业主物业各有想法
针对物业收费“一费制”,一些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各自的担心。“我担心实行‘一费制’就是涨价。”业主
还有一些业主表示,自己住在一楼,和其他住户交一样的费用不公平。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对实施“一费制”并不积极。“我们担心会入不敷出。”合肥市望江西路上某小区物业公司总经理魏春波表示,他们小区物业费目前多层按照每平方米1.18元、高层每平方米1.33元收取。拿高层来说,如果实施“一费制”,物业收费按照甲级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1.44元。虽然看起来物业费收得比以前多,但是这其中包含了公摊费。他算了一笔账:每户业主按照
记者了解到,物业公司有这样顾虑的不在少数。在个别已实施“一费制”的小区,物业公司为了省钱,电梯只开一部,给业主带来不便。
“一费制”必须执行
合肥市物价局人士说,不少小区目前依旧分项收费,停车位收费也未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合肥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最新出台《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要求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推行“一费制”,停车位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80元/月。
通知提出,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执行“一费制”。
此外,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也不能按照“老规矩”来,而应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执行“一费制”。
物价部门近期将集中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全面检查,着力推进《办法》顺利实施,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及时执行和拆分执行《办法》等乱收费行为。 (张明 记者胡霞利)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