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在职时,要为所做的决策负责任,若是随意“拍脑袋”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将被问责;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被媒体曝光,将立即对干部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昨日,省纪委透露,《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
在职期间决策失误将被追责
按照《实施办法》,领导干部将对在职期间所做的决策负责任,因决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将被追责,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协商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领导干部用人失察要被问责
领导选拔下属,若未对其道德、能力进行全方位的了解,擅自动用职权提拔,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将因为用人失察被问责。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任用对象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在机构变动、领导班子换届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进行干部人事调整,造成恶劣影响;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造成恶劣影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干扰阻挠调查或被从重问责
《实施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除了具有上述所列情形,若有以下行为,将被从重问责: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问责调查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屡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等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免职后一年内不得官复原职
此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党委(党组)在研究决定前,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被媒体曝光将启动调查程序
按照《实施规定》,公民、法人、媒体将对领导干部具有监督权,领导干部若因自身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相关问责调查程序将立即启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府组成人员、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及意见、建议;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工作考核、工作检查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存在需要问责情形的线索等,经批准可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信息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