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文件精神,
《通知》规定,要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权限,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原则上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涉及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各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通知》强调,要严格控制增设机构。从严控制新设机构(包括增设合署办公机构、加挂牌子机构)和机构升格。各级各类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和合理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加挂牌子、合署办公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等)。因职能增加或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设立新的机构(含内设机构),或者机构升格,可按照“撤一增一”的原则办理。部门内设机构应综合设置,原则上少于上级部门内设机构数。;认真执行党政机构限额规定。党政机构必须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限额内设置。严禁以设置事业机构的形式变相增设行政机构。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设置,从严控制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设置。;严格控制事业机构增长。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整合力度,在有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实行事业单位综合设置,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总量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实行事业单位机构总量控制。对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需要设立新的事业单位,职能可由现有相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原则上交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确需独立设置的,在现有事业机构总量内按照“撤一增一”的原则动态调整。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全部完成前,原则上保持事业单位的零增长。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机构。;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可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能的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按程序和权限办理。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承担。;规范机构规格。按照规范要求确定机构规格,机构规格要与所处层级统一匹配。各类机构原则上不得与本级党委、政府机构规格相同或低半格,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与所属机构规格相同或低半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审批设立各类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性质和名称。现有的未按权限和程序批准或在限额外增设的机构(包括合署办公机构和加挂牌子机构及增设的内设机构)一律自行清理,事业机构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行清理。
《通知》强调,要严格编制及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通过优化运行机制,整合机构设置,转变工作职能,提高队伍素质等渠道,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现有编制资源,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认真执行省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总量,不得在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量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的事业编制或其他种类编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使用范围,不得跨层级挪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量内,通过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各类机关和各部门行政编制,优化行政编制使用结构,努力化解行政编制紧张矛盾。各级机关因职能增加或工作任务变化需要增加行政编制,应在本级行政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化机关超编人员,把机关人员控制在行政编制总量内。;坚持事业编制总量控制。要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增长,不得擅自增加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额。确需增加事业编制总量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健全完善事业编制动态调整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合理调整事业编制配置,向需要加强的公益事业领域倾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事业编制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核定的事业编制长期闲置不用的,该收回的收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从严控制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领导职数职级要与机构规格相统一。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核定管理非领导职数,不得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严格按照职数职级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不得违规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因机构改革、换届等情况超职数配备的,要通过岗位调整等办法限期消化。
《通知》特别指出,要严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强化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的地位和作用。杜绝机关、事业单位超编进人和“吃空饷”。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编制使用前置管理,完善和落实编制使用备案制度。;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联动管理工作。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联动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实名制联动管理机制。要将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内机构、编制、职数和人员实名制数据作为部门和单位干部配备、经费预算、行政执法资格和兑现个人工资、医保、公积金、社保等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任)用、调任手续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经费。对未按规定管理权限出具录用、聘用(任)、调任、调转手续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得落编”。
《通知》要求,要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要重点围绕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核定配备的执行情况,超编进人和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知》着重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机构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守机构编制纪律。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党委、政府当好助手。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