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要求在我省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制度,并确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以补偿垃圾处理费用为主、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的阶段性目标。
通知要求到“十二五”末,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及县城均应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初步建立收费方式科学、标准合理、监管规范、符合地方实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通知要求,科学核定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成本,在划分财政补偿、垃圾发电补偿与收费补偿范围和界限的基础上,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等不同群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以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当地财政应给予补偿。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推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今后凡是新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市、县,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采取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的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在确定计费方式后,应委托供水企业、交通、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市县可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垃圾处理费。对实行生活垃圾科学分类的单位和居民,可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提高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积极性。
据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负责同志介绍,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是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三是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通报制度,同时要求各地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考核制度。(记者王恺)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