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可享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救助比例增加……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获悉,新版《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救助对象、方式等有了更细化的规定。
低收入家庭老人被纳入
《办法》明确,五类人群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老年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其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是首次纳入救助对象中。
据了解,目前合肥市低保标准是41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
多种慢性病患者享救助
在救助病种范围方面,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
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为: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恶性肿瘤和《合肥市特殊病门诊医疗卡》明确的特殊病种。
三类人群享受参保全免
《办法》明确,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
据了解,上述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65%;对未参保、参合的上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
其中,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两类人群救助有起付线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80岁以上老年人,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的50%参合(保)资金。
对已参保、参合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患规定病种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35%。
对未参保、参合的上述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25%;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一站式结算救助比例增加
根据《办法》,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年人均不超过500元。
此外,对在各区定点医院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增加10%;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救助比例增加15%;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救助比例增加10%。(孙全会、王翠)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