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下放

访问次数: 1118                        发布时间: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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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明确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工的通知》,自71日起,我省执行新的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工。此次明确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限分工,实现了我省价格行政执法重心的有效下移,行政服务简政放权、提速增效,有效改变了之前价格行政权力集中、权责不一致的现象。

  此前,省属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省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管理的在皖单位,铁路、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延伸服务和代理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均由省物价局管辖。

  通知按照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县、市、省三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和权限,确定了省物价局管辖的省级重点事业单位和军队重点事业单位名单。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由所在辖区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中央企业、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控股的主业公司相关案件管辖也遵循这一原则。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专项检查案件的管辖,依据专项检查有关文件执行;省直管体制试点县价格主管部门享受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权。(记者 王恺 通讯员 谭培)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