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

访问次数: 1221                        发布时间: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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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中央、省有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宁波市编办切实将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中心工作,并将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特别是加快解决部分部门间尚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工作界限不清等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在前期深入调查 研究,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出台了《宁波市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部门协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协调、监督检查和附则5个部分,重点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的原则、适用范围、权限,以及部门协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协调等事项。

  一是确定了职责分工协商协调的原则和依据。规定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一致、科学高效、上下对应、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等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进行。

  二是突出了部门在职责分工协商中的责任。明确了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的责任,规定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主办部门应当 主动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签署协商工作纪要,报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视情予以备案或报批发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及时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协调。

  三是规范了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协调的工作流程。规定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协调事项,一般首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两次书面协调 未果再采取召开协调会议方式进行协调。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报批。经两次会议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或者对职责归属争议进行裁决,并按程序报批。

  四是强化了对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结果的监督检查。规定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协商工作纪要的履行情况和协调后的 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也可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未按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意见履行职责的,提出限期纠正意见;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五是明确了《办法》的参照适用范围。明确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之间,群众团体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参照《办法》执行。

  下一步,市编办将以《办法》为基础,切实规范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进一步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为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