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县(市、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建设进度;已经建立的,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近日,省司法厅对推进全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出要求。
据了解,2012年,省综治办、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安徽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的意见》,在全省推广蚌埠市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破解医患纠纷难题的做法,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防范沟通化解机制、医患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 任保险机制。今年,省政府明确了9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此,省司法厅将组织人员深入各地开展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建立医调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类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193个,拥有医疗纠纷领域人民调解员1200多名,去年以来共调解医患纠纷3600余件,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机制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通讯员 彭继友 记者 刘亚群)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