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有统一文本

访问次数: 871                        发布时间: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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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将被拉黑

 

商品房买卖合同千差万别,难以辨识、中介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近日,合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品房交易市场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A 滥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将严罚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监管部门发现,个别企业有提供虚假施工合同申请拨付资金的情况。

  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建筑科科长曹鹏程表示,合肥市曾明确规定实施监管的预售商品房范围,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

  对此,《通知》表示,商品房项目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核定的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房地产开 发企业应加强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如实按照合同约定申请资金拨付,不得提供虚假不实合同。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银行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不得擅自拨付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合肥市房产局局长汪菊喜称,为保障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安全,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市房产局将出台监管银行考评办法,进一步规范监管银行的行为。

  B 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统一

  签订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就相当于将大部分财富交给了房产商,这一纸合同也常常成为纠纷的源头。如今,合肥市各开发企业申报预售时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都由企业自行制定,不仅内容不详实、格式也不统一。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格式化,在示范合同文本的一些条款空白处,单方重新修订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权利。合肥市房产局局长汪菊喜表示,合肥市将制定统一的制式文本印发执行,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制定合同样本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同时提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经双方盖章的网签合同作为办理预售资金监管 等手续的依据。

  C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将进黑名单

  买卖二手房,中介是最便捷的桥梁之一,但是中介队伍也是良莠不齐。《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超标准收取佣金、经手购房资 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给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以及暂停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等处罚,同时载入信用记录。

  汪菊喜透露,下半年合肥市计划出台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销售人员得持证上岗、参加培训考试,一旦发布虚假房源,将进入黑名单,不得在合肥市从事房屋销售工作。

  D 像对待黄金一样珍惜土地

  城市在发展,但土地资源就这么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陆勤标表示,对于城市土地的利用,一方面要用精国家下达的有限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一方面则要对所有土地像黄金一样珍惜使用。

  《通知》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未按约定开竣工违约责任的认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技术支持。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土地利用双向约束制度的要求,对辖区内未按约定开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追究。

  合肥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琳表示,合肥市已经建立起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建设项目开竣工监管体系,土地利用的节约集约目标正在成为现实。(江淮晨报)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