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视窗:完善机制 推进民主科学立法

访问次数: 747                        发布时间: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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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11日起,新修改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涵盖了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突出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完善了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工作制度

 

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目前,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确定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在去年全年提请审议的18件法规案中,有9件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占到总数的一半。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至关重要,也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必然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把握法规起草主导对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已是常态,新《立法条例》将相关经验和做法固化下来,并从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和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等方面,对原《立法条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根据新《立法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作出部分调整。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新《立法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法规起草机制,规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与有关 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参加立法调研、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承担。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新《立法条例》规定,代表立法议案中提出的立法项目,一般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新《立法条 例》还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法规草案,邀请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省人大代表对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

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新《立法条例》在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完善立法听证、立法协商协调、利益关系重大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发挥市、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等方面,增加了多项规定。

  新《立法条例》明确要求,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编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征集公 众、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承担。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根据新《立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就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进行辩论。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 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部门、人民团体、省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新《立法条例》要求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对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且社会普遍关注的法规草案,《立法条例》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论证咨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群体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增强地方法规可执行性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规的实施效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新《立法条例》要求建立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并对法规规范作出基本要求,对法规案论证、第三方评估、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等作出规定。

  新《立法条例》明确,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省实际出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 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内容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拟定立法项目。

  根据新《立法条例》,法规从起草到审议、再到公布实施的整个过程,论证评估机制都要贯穿始终。法规草案规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清晰、执法主体和 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重大问题不一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和协调各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第三方评估。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 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新《立法条例》还要求,省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确保地方法规务实管用

  去年12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成为我省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出台过程中,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与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一直保持着紧密联系。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新修改的《立法条例》因此增加条款,加强省对设区的市立法指导。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新《立法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在组织起草、论证法规草案过程中,可以邀请省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派员参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 会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将法规草案及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由法工委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及修改稿进行全面研究,应当重点就合法性提出意见,同时可以对合理性、针对性、可执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交由法工委一并向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新《立法条例》还指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报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 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等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大常委会。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