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编办出台急救(急救指挥)中心、救助管理机构编制标准

访问次数: 1847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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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近日,山东省编办出台了《山东省急救(急救指挥)中心机构编制标准》(鲁编办发〔2017〕12号)和《山东省救助管理机构编制标准》(鲁编办发〔2017〕15号)。这两个编制标准的出台,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工作创新,解决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核编“无据可依”的问题,为完善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网络体系提供了机构编制保障,对于推进公益事业发展和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两个编制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院前医疗急救和救助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临时性救助。省编办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顺应人民群众的需求,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焦点,强化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责。比如,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明确了“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重大活动医疗急救保障”等职责;对于救助管理机构,明确了“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未成年人)提供求助接待、临时生活照料、送医救治以及寻亲、接送返回等服务”等职责。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机构设置。认真梳理分析当前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比如,在机构名称方面,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名称有“120”急救中心、卫生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中心、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有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社会救助站等,存在名称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两个编制标准对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其名称分别为急救中心(或急救指挥中心)和救助管理站。针对市县两级机构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范。比如,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明确设区的市设立急救(急救指挥)中心,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公立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确需独立设置的,参照市级急救(急救指挥)中心设置办法设置。关于救助管理机构设置,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两个编制标准实施后,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设置规范,市县两级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人员编制配备。目前,全省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编制不足、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两个编制标准从实际出发,对编制配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明确以每100万常住人口配备3.3-5名人员编制,同时,每实际运行一个急救单元,按照6-10名的标准核定编制。救助管理机构按照近三年救助数量平均值为基数,以救助数量和工作人员比例关系60:1的标准配备人员编制,同时,为保障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明确市县两级救助管理机构的编制数下限分别为10名和6名。两个编制标准实施后,两类机构的人员力量均在现有基础上得到较大幅度加强。同时,对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关的话务、驾驶服务、担架服务等辅助性服务和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照料护理、送医陪护、心理疏导等服务,以及驾驶、安保等后勤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这样既可以保障工作有效开展的编制配备,又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人机制更加灵活,有利于两类机构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