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推进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访问次数: 655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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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个工作日内应公开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

  《实施意见》突出信息公开重点,明确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实施意见》明确了信息公开主体,提出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省政务公开办组织指导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政务公开网设立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整合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实现“一站式”公开。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安徽”网站等,推进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共享,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级信用网站公开。

  在信息公开时效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同步推送同级信用网站。(记者 郑莉)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