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截至20日24时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91例

访问次数: 1421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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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1月20日0-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国内3省(区、市)报告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77例(湖北省72例,上海市2例,北京市3例);9省(区、市)报告新增疑似病例27例(广东省4例,四川省1例,云南省1例,上海市7例,浙江省10例,安徽省1例,海南省1例,贵州省1例,宁夏回族自治区1例)。

  截至1月20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国内4省(区、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91例(湖北省270例,北京市5例,广东省14例,上海市2例);14省(区、市)累计报告疑似病例54例(湖北省11例,广东省7例,四川省3例,云南省1例,上海市7例,广西壮族自治区1例,山东省1例,吉林省1例,安徽省1例,浙江省16例,江西省2例,海南省1例,贵州省1例,宁夏回族自治区1例)。

  收到日本通报确诊病例1例,泰国通报确诊病例2例,韩国通报确诊病例1例。

  目前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739人,已解除医学观察817人,尚有922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临床表现有哪些?

  患者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乏力,呼吸道症状以干咳为主,并逐渐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者表现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多数患者为中轻症,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

  2、如果出现早期临床表现,是否意味着自己被感染了?什么情况下需要就医?

  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表现,并不意味着已经被感染了。但如果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且有武汉旅行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出现小范围聚集性发病,应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3、去医院就医需要注意什么?

  就医时,应如实详细讲述患病情况和就医过程,尤其是应告知医生近期的武汉旅行和居住史、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动物接触史等。特别应注意的是,诊疗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外科口罩,以保护自己和他人。

  4、什么是密切接触者?

  与发病病例(疑似和确诊病例)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者属于密切接触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3)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4)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5)现场调查人员调查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5、为什么密切接触者要医学观察14天?

  目前对密切接触者采取较为严格的医学观察等预防性公共卫生措施十分必要,这是一种对公众健康安全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参考其他冠状病毒所致疾病潜伏期、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相关信息和当前防控实际,将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定为14天,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医学观察。

  6、近期去过武汉,回到居住地后要注意什么?如出现临床症状,是否要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检查?

  回到居住地之后,可在2周内注意加强身体防护,关注自身身体状态。如果接到疾控部门通知,需要接受居家医学观察,不要恐慌,不要上班,不要随便外出,做好自我身体状况观察,定期接受社区医生的随访。如果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早期临床症状,请及时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如何预防“新型冠状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