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的突破——歙县小川乡承接赋权自主执法办理一例渔政案件的启示

访问次数: 761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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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概况

   3月15日上午,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小川乡渔政执法人员下沉巡查,在该乡程家堨村溪东组发现一艘塑料船只离岸筏钓,船上有鱼竿2根,活体泥鳅饵料1桶,钓箱2个,水体鱼群探测器1个。经现场查验、走访,发现当事人董某、仲某有违法嫌疑,遂决定将捕捞渔船、渔具带回暂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董某、仲某涉嫌构成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行为事实,小川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日予以立案,并电话联系当事人到乡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处理。

   经查,董某在今年年初购置“三无”塑料船只一艘,长期停靠在小川乡程家堨村水域内,并多次邀请朋友仲某到小川乡从事非法捕捞。询问前,小川乡2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其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乡司法所1名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监督。询问过程中,两名当事人对离岸筏钓非法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整个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过程清晰,证据充足,当事人当场表示已认识到错误,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渔业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予以没收违规渔具,对董某、仲某各处罚款,并劝导董某主动上交“三无”塑料船只予以取缔。目前,案件已顺利结案。

   二、主要做法

   一是以“抓普法、促执法”的心劲,把教育教化抓在前。在承接赋权执法过程中,小川乡从强化“大抓基层”、深化“歙事井然”出发,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意识,做到教育为本、普法先行和执法跟进、依法办案深度融合、一体推进,在教育教化中增强村民知法守法意识,在依法办案以案释法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去年以来,对盗伐林木等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检查2次,先后开展资规、交通、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普法宣传12场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200余人次。

   二是以“干一件、成一件”的实劲,主动靠前参与执法。去年底以来,小川乡落细落实赋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暨执法业务培训会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农业农村等部门赋权乡镇审批执法事项、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针对屡不听劝、情节严重的违规捕捞行为,主动“出击”,敢于“亮剑”,在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果断立案,取得了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是以“丁是丁、卯是卯”的真劲,常态开展巡查劝导。乡镇工作千头万绪,小川乡始终把“保护新安江母亲河”放在突出位置,注重不定期组织渔政站、执法队、网格员、应急办、“老兵”工作室、沿江村组干部等精干力量,以“岸线+水面+监控”的立体巡查方式,严格按照《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垂钓管理的通告》,加强禁钓宣传教育引导,并通过垂钓人员倡导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新安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秩序。

   四是以“持续抓、抓持续”的韧劲,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小川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乡综合治理中心挂牌以来,持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2023年全乡20名参加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通过率达100%,目前全乡共有各种类执法证件持有人员25名,占乡在编干部68%。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1次,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下一步,小川乡将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力度组织乡干部参加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定期不定期开展渔政执法检查,高质量不断推进全乡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三、几点启示

   一是要强化学法工作。乡镇赋权以来,小川乡党委、政府及时对辖区内以往执法办件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盘点出下步普法、执法的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乡村干部带头学法,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二是要强化普法工作。小川乡党委、政府注重结合村组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户主会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群众普法工作,把教育教化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基层治理的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以普法促知法守法。同时,针对不同时段、重点区域,开展侧重点普法,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如:在油菜收割前期和期间,加强秸秆禁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在禁渔期、禁捕区、沿江村,常态化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固定宣传和巡逻宣传。三是要强化执法工作。小川乡综合治理中心挂牌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身兼多职,执法经验有限,但“不为不会干找理由,只为怎样干找办法”,不等不靠、不懂就问,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前瞻性判断,提前介入,主动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请教、咨询或邀请现场指导办案,在边学边干提升执法能力、展现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