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访问次数: 209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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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聂爱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更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202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指出“加强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中部地区的大通道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我省水运优势明显,内河航道总里程达6621公里,通航里程达5811公里,其中高等级航道2202公里,特别是随着江淮运河全线通航,正式形成“双通道达海、两运河入江、河江海联运”水运新格局。制定专门的航道地方性法规,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我省水运大通道资源保护好、利用好,对于发挥水运比较优势,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是更好落实《航道法》的需要。《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建立健全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各项制度,有力保障了航道事业发展。《航道法》对于中央管辖外航道管理的职权划分、地方权限范围内涉航工程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层级等事项,授权由省级政府规定。同时《航道法》中部分制度,如航道建设用地保障、通航建筑物管理、航道工程竣工交付等,也需要根据我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补充。

  (三)制定《办法》是更好解决航道发展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省航道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距离水运强省目标还有差距,需要在总结我省航道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涉水工程资金综合利用、市域航道规划、界河航道管理、智慧航道建设、长三角及毗邻区域协作等制度规范,进一步提升我省航道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承办后,多次征求各市政府、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和部门协调会。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学习借鉴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2024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航道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落实《航道法》省内航道管理层级由省级政府规定的要求,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职责(第四条)。二是为充分发挥淮河干线水运大通道优势,明确淮河干线航道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第一款)。三是根据航道管理特殊性和辖区界航道管理实践经验,规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就界河航道管理进行协商(第五条)。

  (二)加大航道建设的要素保障。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对航道工作的领导,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责任(第三条)。二是整合各类涉水工程投资,推动公共设施的综合开发建设,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第六条)。三是要求统筹推进航道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推动航道有关信息共享(第七条)。四是强化航道建设用地保障,要求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航道建设用地范围,明确航道养护疏浚临时用地(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五是加强水上服务区、锚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三)细化完善航道管理举措。一是细化航道规划编制程序,并结合我省实际健全市域航道规划制度(第八条)。二是明确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程序和管理维护主体(第十三条)。三是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主体,细化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管理责任,确定过闸费审批程序和审批单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是细化航道养护计划编制及实施,健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内航道养护的实施(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五是健全航道用水、航道设施保护、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六是根据《航道法》授权,明确涉航工程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层级,并将部分权限下放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第二十二条)。七是细化碍航建筑物、构筑物改建、重建机制,完善涉航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水上作业活动防船撞制度,维护航道安全和畅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强化区域协同协作。结合安徽连接长三角、辐射中西部的特殊区域位置,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相邻区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相邻区域在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环节的协作和区域执法协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作(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