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3月2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夏月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交通运输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省航道规划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修改稿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省航道规划应当与相关专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省航道规划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有利于促进水运事业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八条第三款中增加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内容。(表决稿第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对于进一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