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这一重要论述为化解矛盾纠纷开出了“良方”,是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方面。
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就要让纠纷消弭于萌芽,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在众多的纠纷化解手段中,诉讼对程序的要求最严谨,对证据的收集使用最复杂,也最牵扯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金钱。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司法资源有限,且地区分布不均衡,单纯依靠司法来解决所有矛盾纠纷,既不合理更不现实。加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重视人际和善、邻里和谐、家庭和睦,许多家庭矛盾、邻里矛盾等,即使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解决,也可能造成“一场官司十年仇”“一场官司三代仇”,老百姓情感上难以接受,社会效果不一定好。从矛盾化解规律来看,越早发现和处理,治理成本越小,社会风险越小,化解难度也越小。一旦矛盾蔓延扩大,不稳定因素增强,风险叠加积聚,问题解决的最佳时机也容易丧失。如果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可能出现案件受理难、审理期限过长等问题,势必影响司法效率,使大量矛盾淤塞。因此,要更多着眼于引导和疏导端,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高效破解矛盾纠纷化解难题。
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加强矛盾引导和疏导的重要前提。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在法治轨道内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升级和诉讼化,防范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情况发生。无论是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法等正式的国家法律,还是村规民约等非正式的基层治理规范,都包含着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未来,要持续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立法的体系构建,并加强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优化制度适用。
与司法审判的终局性不同,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能够在矛盾发生的不同阶段发挥作用。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需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形式,遵循“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标准,构建分流矛盾、疏导不满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有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及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看,人民调解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根植于中国社会自身情况,有着方式灵活、情理法综合运用的特点。在加强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基础上,应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优先选择调解这一更有效率、成本更低的方式解决纠纷,推动专业力量和基层调解力量相融合,强化工作衔接,在形成调解协议后积极对符合要求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并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认清道理、互相谅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在“案结”“事了”的基础上实现“人和”。
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分流阀”作用。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主要针对的是自然人、法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或与行政管理行为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其基本要求是对于相关矛盾纠纷要着力突出前端化解,引导当事人申请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例如,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具有较强的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24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办结64.1万件,同比增长82.1%。经过行政复议后,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行政诉讼或信访程序。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也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总体而言,加强行政机关用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能有效减轻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负担。
把解纷工作的重心向前端“推”,并不意味着司法要一味后“退”。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尊重与保障当事人正常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杜绝拖延立案、违规不予立案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多元解纷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切实承担起指导、推动、规范和保障统筹的重要职责。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进一步支持保障人民法院做实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纠纷重点领域和多发领域,不断丰富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多元解纷案例资源,优化服务功能,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