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5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工作原则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07年1月、2017年9月作了修改。《条例》施行以来,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对人大监督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省委对完善监督条例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也要求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监督法,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监督方式、工作机制等作了修改完善。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实施新修改的监督法、落实省委工作要求,总结我省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成果,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通过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修订《条例》充分发挥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功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三是坚持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依据监督法规定,认真总结我省人大监督工作经验做法,对《条例》进行相应修改、充实、完善。鉴于《条例》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于当时作出的一些创设性规定,只要不与监督法相抵触的,不作修改;对于正在探索或者尚未形成基本共识的做法,暂不吸纳。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维护法制统一,注意与近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保持一致,并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我省相关法规及其修改工作做好衔接,体系上做到总分结合、纲举目张,内容上做到粗细兼顾、繁简相宜,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修改过程
监督法修改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及时启动《条例》的修订准备工作,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论述,收集整理资料,对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草拟《条例》修订工作进度安排,报请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审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将《条例》列入审议类项目后,法工委加快工作进度。近4个月来,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各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修改意见,并在广德市召开座谈会(南片区),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探讨。4月30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初稿》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5月8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5章6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一是关于指导思想和原则。鉴于监督法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立法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将总则相关条款整合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草案》第三条),相应地删去《条例》第四、第五、第八条。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承担的监督工作职责作出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二款)。
(二)关于监督对象和内容。根据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规定,一是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对象,并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条款相应增加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二是增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作为监督对象(《草案》第六条第二项)。三是在“工作监督”条款增加财政经济监督相关内容(《草案》第八条)。
(三)关于监督方式和程序。为完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工作质效,根据监督法修改新增加的规定,《草案》重点作了如下修改:一是为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明确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对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作出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二是对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常务委员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提出审议意见做好准备。明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连同有关执法检查报告等材料,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展跟踪监督(《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增加一节,规定了财政经济监督相关内容(第三章第三节)。四是增加规定专题询问相关内容(《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五是鉴于我省制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监督司法工作等专项法规,除保留这些监督方式最基本的内容外,删去了相关程序规定,作出指引性规定,与法律及我省相关法规做好衔接(《草案》第三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九节)。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删去了附则部分关于法规解释的条款(《条例》第六十条);还对《条例》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