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访问次数: 118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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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9月1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5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1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但开展视察不应局限于执法检查这一监督方式,建议将该条款调至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中。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该条款调至“一般规定”章节,更加符合视察工作自身定位,更有利于保障和发挥视察工作在监督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条款调至第三章第一节,作为表决稿第二十条。

  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统筹协调本法规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施行时间,建议本法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监督法》,更好规范和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结合本省实际修订《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法律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