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2月31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郭再忠
省人大常委会:
12月30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统计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31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坚持正确的统计工作导向,从源头上防范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二条中增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内容(表决稿第二条)。
二、关于建立统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建立统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建立统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有利于防范统计数据丢失、泄露、损毁等风险,保障统计数据安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建立统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作出规定(表决稿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中有关机构设立等内容,以及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得随意调用统计数据等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关于受到打击报复的统计人员的权益保护规定,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中的重要作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