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访问次数: 155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26-01-15

[字体: ]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15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统计局局长 徐雄飞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调要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依纪依法惩处弄虚作假。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加强统计监督、强化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完善统计资料管理等方面对地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抓紧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统计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统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办法是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智慧统计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扎实开展统计普查调查,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2025年上半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25723亿元,同比增长5.6%。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

  (三)制定办法是推动我省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1989年12月,我省颁布《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1993年、1997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统计制度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我省统计工作出现了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防治统计造假机制不够健全、统计工作效能和保障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原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统计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办法》,以法治引领和推动我省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审查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统计局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承办后,会同省统计局赴铜陵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有关企业代表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进行了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了《办法(草案)》。2025年8月14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统计工作职责划分。一是明确统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统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机构依法履职(第二条)。二是明确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统计机构的指导(第三条、第四条)。

  (二)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一是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明确干预统计工作的负面清单。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监督职责,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经授权可以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协同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第六条至第八条)。

  (三)提升统计工作效能。一是规范统计数据的核算、核查工作,健全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第九条、第十条)。二是建立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维护和更新职责,有关部门可以申请查询和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第十一条)。三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第十三条)。四是创新统计工作方式,明确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统计服务机构实施数据采集、分析和业务培训等活动(第十四条)。

  (四)完善统计保障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匹配的统计人员,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教育(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五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