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湖南益阳市根据中央和省机构编制工作相关政策,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就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举措。主要有:
一是严格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市直单位凡涉及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使用编制补充人员,都归口市编办一家承办,经市编办审核后,提交市编委有关会议研究,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由市编委(办)一家行文。对没有经过单位申报、市编办审核、市机构编制专题会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
二是实行机构编制前置审批。市直单位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调任等事项,须由市编办审核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并签署意见,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有关单位在起草文件、领导讲话报告等材料时,涉及机构编制具体事项的,须送市编办会签。
三是加强用人单位使用编制的计划性。市直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有空余编制和用编计划。各单位用编和增人计划,需提前在上一年度9月底前向市编办申报,由市编办审核并商有关职能部门后报市编委会议研究确定。
四是坚持凡进必考。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需要补充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必须在编制计划内,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严格控制市直机关从区县(市)和市外选调工作人员,特殊工作岗位确需从区县(市)和市外选调、引进人才的,必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申报,按权限审批,并原则上实行公开考选。
五是严禁人员逆向流动。严禁企业人员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湖南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供稿)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