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严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

访问次数: 1613                        发布时间: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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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近日,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编办、省监察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对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方法、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从20111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均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并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的措施,特别强调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责任,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的出台,为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查检、严肃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严控编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