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访问次数: 7203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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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统计局
(2018年1月26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情况,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安徽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全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住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省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17万人,登记了1225.6万农户、1.6万个村级单位、1458个乡级单位、10.3万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2577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1595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6488个样方和1294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24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省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省及种植大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部署,安徽省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抽查结果显示,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农普办和安徽省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257个乡镇,其中乡299个、镇958个;16356个村,其中14080个行政村、2276个涉农居委会;23.3万个自然村;9697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末,全省共有10.3万个农业经营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7.7万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4.6万个;1081.3万农业经营户,其中,12.6万规模农业经营户。全省共有1557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省共有拖拉机253.6万台,耕整机12.4万台,旋耕机52.1万台,播种机64.1万台,水稻插秧机2.2万台,联合收获机11.7万台,机动脱粒机54.8万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省耕地面积5867.5[1]千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2918.5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1.4千公顷。 (注[1]: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8%,有码头的占13.8%,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7.7%。 99.5%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省100%的村通电, 6.7%的村通天然气,34.8%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96.4%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8.3%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83.9%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16.3%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48.1%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末,全省农业经营户1081.3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12.6万户;全省农业经营单位10.3万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7.7万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4.6万个。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省拖拉机253.6万台,耕整机12.4万台,旋耕机52.1万台,联合收获机11.7万台,播种机64.1万台,排灌动力机械142.9万台。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省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26万眼,排灌站数量2.4万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52.7万个。

  2016年末,全省灌溉耕地面积4485.8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09.3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33.8%,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66.2%。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省温室占地面积4.6千公顷,大棚占地面积57.2千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0.3千公顷。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全省地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全省地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2.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1257个乡镇和16356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8%,有码头的占13.8%,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7.7%。

  99.5%的村通公路,53.6%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100%的村通电, 6.7%的村通天然气,100%的村通电话, 83.4%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98%的村通宽带互联网,34.8%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96.4%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8.3%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83.9%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16.3%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48.1%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99%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9.6%的乡镇有小学,99.1%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11.1%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28.2%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4.7%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49.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62%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37%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99.9%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99.9%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5.2%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9.5%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

  94.8%的村有卫生室,80.9%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76.6%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44.3%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14.1%的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9.9%的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79.2%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6.6%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50.8%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4.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5.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6.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7.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8.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9.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0.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11.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1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1225.6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7%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1024万户,占83.5%;拥有2处住房的184万户,占15%;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3.5万户,占1.1%;拥有商品房的126.5万户,占10.3%。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792.8万户,占64.7%;砖(石)木结构的225.7万户,占18.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96.8万户,占16.1%;竹草土坯结构的5.7万户,占0.5%;其他结构的4.6万户,占0.4%。

  二、饮用水

  675.9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55.2%;491.3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0.1%;54.7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5%;2.1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2%;1329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01%;0.8万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1%;0.7万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1%。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215.7万户,占17.6%;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35.1万户,占2.9%;使用卫生旱厕的182.3万户,占14.9%;使用普通旱厕的779万户,占63.6%;无厕所的13.5万户,占1.1%。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2.8辆,摩托车、电瓶车120.8辆,淋浴热水器69.1台,空调75.7台,电冰箱93.4台,彩色电视机124.4台,电脑28台,手机247.5部。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主要能源中,使用电的896.1万户,占73.1%;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807.8万户,占65.9%;使用柴草的613.3万户,占50%;使用煤的16.3万户,占1.3%;使用沼气的2.7万户,占0.2%;使用太阳能的3.1万户,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0.5万户,占0.04%。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省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557万人,其中女性758.1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265.1万人,36至54岁之间的757.2万人,55岁及以上的534.7万人。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47万人,其中女性22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6.8万人,36至54岁之间的28.1万人,55岁及以上的12.1万人。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48.5万人,其中女性20.3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7.9万人,36至54岁之间的27.8万人,55岁及以上的12.8万人。

  注:

  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